中國時報【鄭閔聲、管婺媛/台北報導】

內政部昨天通過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》修正草案,要求紅十字會依《公益勸募條例》規定辦理勸募活動。未來立法院通過修法後,紅會勸募將完全比照一般慈善團體,事前需經主管機關許可,勸募年限、款項使用方式以及徵信機制,都須依照《公益勸募條例》規定,以符合公益團體公平對待原則。

根據《公益勸募條例》,國內所有立案慈善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,事前都必須擬具企劃書,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能舉行募款;公益團體募款前、募款截止時、捐款使用完畢後,都必須公開收支明細資訊。僅紅十字會依民國四十三年制定的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》獨立運作,只要理監事會同意、不須官方核准,就能發動募款。

三月間日本發生震災,紅會募得數十億元善款,但因捐款明細依法不需對外公開,遭外界質疑為「黑箱作業」;雖然紅會出面澄清絕無此事,且立即對外公布收支明細,各界仍認為久未修正的紅十字會法有檢討必要。

內政部社會司長黃碧霞表示,內政部擬定草案前,已和紅會充分溝通,雙方達成共識,未來紅十字會發動勸募前需經理事會決議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方能辦理,至於勸募年限、使用捐款方式、定期公布收支明細等,也完全比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。

修法後,原本由全國會員選出的紅會正、副會長,將改由卅一位理事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,會長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從修法後起算,也就是說,現任會長陳長文,最多只能再任一屆。組織架構部分,修法後讓紅會各縣市、直轄市分會直屬總會,以簡化組織層級,內政部認為,上述修正能讓紅會組織層級符合人民團體法宗旨。透明紅會

除了紅十字會法,黃碧霞透露,內政部也正研議修正《公益勸募條例規範》中,有關勸募執行年限規定,目前傾向規定一般災害善款執行以三年為限,必要時可延長兩年;重大災害則為五年,最多可再延長三年,若法案修正通過,紅會也將比照辦理。


本文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812/4/2wqkr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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