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時報【鮮明/特稿】

法律講究證據,但檢警蒐證馬虎、證物保管不落實、不當取供、只求破案不重程序等種種作為,不但可能造成冤獄,更會讓真凶逍遙法外,讓司法正義無法伸張,紀富仁案就是最好的例證。

紀富仁被控於八十六年四月、六月,先後性侵東海大學兩名女學生,正當檢警沾沾自喜逮獲所謂「東海之狼」後,同年十月紀嫌在押期間又有女大學生遭到性侵,DNA比對竟與六月性侵案嫌犯吻合,卻與紀嫌不符,「精子如何飛越鐵牢?」質疑有如排山倒海而來,讓檢警灰頭土臉。

從最近爆發的江國慶、柯嘉文到紀富仁等冤案,都有一個共同點,就是警方被質疑不當取供,僅依取得的自白將嫌犯入罪。

更離譜的是,紀富仁案明明就有DNA可供佐證,檢察官卻連鑑驗報告也懶得等,就先將紀嫌起訴,還求處最重的死刑,這已無關專業素養,而是辦案心態的問題。

由於檢警一連串的疏失,包括搞丟重要物證,使得「小惠」遭性侵未遂案的嫌犯仍逍遙法外,成為社會另一顆不定時炸彈。


以下文章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814/4/2wucr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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