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時報【鮮明/台中報導】

台中警方當年偵辦紀富仁涉性侵案,除被控不當取供外,在DNA鑑驗報告出爐後,也發生員警積壓報告未呈報地院,甚至還將嫌犯留在現場的背包等證物,在大掃除時當成垃圾丟棄,員警如此的辦案素質著實令人搖頭。

八十六年兩名東海女大學生先後遭到性侵未遂、既遂案,烏日警分局犁份派出所六月十日逮捕紀富仁,雖將紀男的DNA檢體送交比對,卻在鑑驗報告未出爐前,僅憑被害人的指認,就將紀男依強盜性侵、性侵未遂等罪嫌移送法辦,檢方六月廿七日就將紀男起訴,從重求處死刑。

七月廿一日,鑑驗報告出爐,證實紀男DNA與嫌犯不符,但烏日警分局刑事組謝姓偵查員,卻未立即將鑑驗報告送交地院,直到承審法官九月十五日函請烏日分局調閱鑑驗報告才覆函。

更離譜的是,企圖性侵女大學生「小惠」未遂的嫌犯,案發後在現場遺留犯案用的瑞士刀、背包(內有膠帶、絲襪、色情錄影帶等)及眼鏡、衣服等物品,理應被列為重要證物,但犁份派出所當時受理報案時未開具報案三聯單,未依規定將證物送驗,竟隨便打包後置於派出所儲藏室。

後來這包證物在派出所大掃除時,被工友當成垃圾丟棄,僅留下瑞士刀,法院直到紀嫌被控性侵既遂罪證不足,想以未遂案繼續羈押紀嫌、需要補強證物時,才發現重要證物被警方搞丟了,最後連性侵未遂也無法將紀嫌定罪。

事後,監察院展開調查,警方也進行內部調查,將當時的烏日警分局長、刑事組長、犁份派出所長等相關官警及工友,分別予以申誡至記大過處分,但證物弄丟已成事實,「小惠」遭性侵未遂的真相恐將永遠石沉大海。


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814/4/2wucu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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