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市民紀富仁被控性侵女大學生,被冠「東海之狼」惡名,所幸DNA比對不符,還他清白,但他被冤枉羈押二六九天,聲請冤獄賠償一百卅四萬五千元,被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以他曾自白犯罪,不符冤獄賠償規定駁回。

紀富仁的父親昨天說,兒子被指控犯案時明明就在家,沒出去,只有家人知道紀富仁的清白,現在終於大家都知道了,「但又有什麼用?」紀父說,兒子現在正常上下班,非常勤快,連周六都工作,對於兩度尋求冤獄賠償被駁回,兒子告訴家人「還是自己賺比較快啦!」從此認真工作,不再尋求司法還公道。紀富仁昨天未露面,紀父說兒子上班去了,大批媒體在紀家門口守候,下午以後紀家大門深鎖。

十四年前紀富仁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,他被警方逮捕後,員警說有被害人來要指認,員警抓著他的頭髮,把他推向床邊,又踩他下體,他因被刑求才承認,也是被警方推一把,才向被害人下跪。

紀富仁接受採訪時戴著眼鏡,他拿出一張照片,照片中他戴同一副眼鏡,他說被害人指證案發時曾搶下他的眼鏡,但這副眼鏡一直到受訪時都戴在他臉上,從未遺失,「你們記者可以查證」,證明他是清白的。

紀富仁在更三審判無罪定讞後,向台中地院聲請冤獄賠償,要求法官以每天五千元代價,彌補他被關在台中看守所二六九天的損失,總共一百卅四萬五千元。

但台中地法駁回他的聲請,法官指出,紀在檢察官訊問時曾經自白犯罪,檢察官、法官才決定羈押他,紀被押是因他本身重大過失。紀不服,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聲請覆議,仍遭駁回。


本文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814/2/2wuny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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